4月11日上午,玉树市法院民庭法官诺布才仁当庭调解成功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庭履行支付义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被告托某等六人在酒店门口与原告尕某发生争执,六名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尕某受伤住院治疗了7天,后因在公安行政处罚阶段双方就医疗费用等赔偿没有达成一致诉至我院。
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细审核了证据材料,找出双方的矛盾点,并多次庭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开庭当日,当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针对争议焦点反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各方权责和过错大小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有效化解了这起纠纷,被告当庭支付了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而原告也接受了被告的道歉,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得以案结事了。
玉树市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释法理、讲情理、摆道理,引导当事人积极协商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具体的案件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温度,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可。
以案释法
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法律规定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