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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二)
玉树市法院执行积案集中清理纪实
作者:尕松群英  发布时间:2023-05-09 17:32:58 打印 字号: | |

3月15日,我院实施了今年第一个针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措施,对一拒不履行案件被执行人实施了15日司法拘留。

次某系玉树市法院系列买卖纠纷(十件)案件的被执行人,涉案执行标的金额共105万元。判决生效后,次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次某,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次某借疫情防控玩起了“躲猫猫”,抱有“破罐子破摔”的心态,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无法获悉其确切居所,多方查询无果,案件办理进度缓慢。

3月15日,执行干警发现次某线索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医院体检、核酸检测、轨迹查询等程序后,依法将被执行人次某送拘。

2023执行不停歇,我院完成新年第一“拘”。为有效解决被执行人收拘体检手续繁杂问题,我院于2022年12月同玉树市八一医院签订《关于建立司法拘留体检“快速通道”的合作协议》,搭建被执行人司法拘留体检的“快速通道”。法院干警凭统一格式的协助体检通知书,即可为拟采取拘留措施人员进行包括核酸检测在内的健康检查。

法院执行工作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下一步,我院将直面执行工作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聚焦清理化解积案、提升质效指标的工作目标,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朋措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