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树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庭、室、局:
现将我院《玉树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参照规定执行。
玉树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玉树市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升网络司法拍卖优质高效地完成涉诉资产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已开通)、淘宝网(已开通)、京东网、公拍网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以上五大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公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第二条 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再采用现场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变价。
第三条 在司法拍卖活动中,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当将拍卖事务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选择社会专业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
第四条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自主拍卖则由法院承担司法拍卖成本(负担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标的物影像资料录制、标的物管理、陪同意向竞买人勘验标的物等产生的费务)。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前置于执行案件立案阶段,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自主选择平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权利。
第六条 按照最高院、省高院等规定实施网络拍卖工作,确保拍卖资金、信息安全。
第七条 执行部门、立案庭应明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拍卖工作。
执行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确定评估、拍卖标的,提交必需的资料;
(二)确定拍品权属,查清财产及有无瑕疵状况等,并制定《标的物情况调查表》;
(三)决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中止、撤回、恢复、重新委托拍卖;
(四)确认当事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审查确认优先购买人;
(五)确定保留价、税费负担和分零拍卖方式;
(六)参与处置拍卖现场突发事件;
(七)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时,负责强制执行,移交拍卖标的;
(八)参与监督拍卖活动,确认拍卖是否有效;
(九)与专业机构、承办法官对接网络拍卖工作有关事宜;
(十)审查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文书内容是否正确、遗漏;
(十一)准确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
(十二)接受解答网拍咨询工作;
(十三)监督每件拍卖案件在网上竞买报名情况、竞价过程、成交情况等;
(十四)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情况;
(十五)核对买受人身份,确定成交确认书;
(十六)拟定变卖公告、变卖规则、变卖须知等;
立案庭负责以下工作:
在立案时,应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选择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权利。
第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院要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节点和对工作人员的监管,确保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进行。
第九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及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第十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执行局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五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第十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执行局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第二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四十八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二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法院执行局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四条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级法院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施网络拍卖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