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市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的规定
廉政建设是执行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事关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事关人民法院的窗口形象,事关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局。经过多年努力,我院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执行干警违纪违法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的形势仍很严峻。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有效解决我院执行队伍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执行人员素质,规范执行工作,维护执行公正,打造一支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公正高效的法院执行队伍,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配齐配强执行人员,从组织上保证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1、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廉政建设。要切实把执行队伍建设列入党组议事日程。院党组应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情况,听取执行部门的汇报,采取有效举措,切实解决执行队伍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加强廉政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使广大执行干警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切实从思想上解决“为谁当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影响的能力。要不间断地开展以作风、纪律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整改活动,针对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查找理想信念、宗旨观念、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整顿活动,使广大执行干警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长城”。
3、配合上级法院对本院执行人员的协管职能。本院执行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必须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上级法院发现本院执行局领导或执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应当根据上级法院的建议和要求科学处理。
4、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按照执行工作的性质、特点科学配备执行人员,将思想政治过得硬、政策水平高、法律业务功底扎实、有较强的群众工作经验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协调能力的民商事审判骨干充实到执行部门。要特别重视执行局长的选配。切实采取措施,确保执行机构人员学历层次一般不低于审判机构审判人员,确保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人员配备不低于法院全部在编人员15%。
二、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执行队伍廉政建设的管理落到实处
1、明确执行局领导班子的廉政领导责任。执行局长作为执行机构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带领班子强化勤政廉政意识,带头廉洁自律,发挥表率作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在执行队伍廉政建设上构筑坚固的组织领导防线。 执行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应当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执行队伍廉政建设形势,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切实将队伍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集中精力抓好内部管理和制度落实。对各级党委、人大、上级法院批示和交办的案件;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的案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信访投诉反映强烈的案件,应当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监督。
2、明确执行局长的廉政管理责任。执行局长要担负起合议庭的廉政监督、管理职责。带头遵守有关廉政规定,认真组织好案件合议,确保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督促、帮助案件承办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局局长应每季度向局领导汇报一次本合议庭人员廉政建设情况,对案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映,配合做好教育、查处工作。
三、建立健全执行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执行、规范管理的良好格局,压缩违纪违法问题产生的空间
1、严格执行期限,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我院要认真贯彻最高院、省高院关于廉洁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切实改进执行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要强化执行期限意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对于案件流程管理的期限要求,积极、主动地运用执行权力,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严禁拖延、懈怠现象发生。 要强化执行期限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执行案件催办、督办制度,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及时发现、纠正各种消极执行行为。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要及时更换案件承办人,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
2、严格禁止单独办案,强化赴外地出差办案的审批、监督。禁止执行案件承办人单独办案,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执行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及指定的地点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在工作时间以外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触、联系。赴外地出差办案中,严禁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确因办案需要当事人同赴外地协助配合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事前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批准,事后汇报外出办案廉政纪律遵守情况。
3、严格财产处分程序,堵住评估、拍卖、变卖环节上的漏洞。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变卖等必须经合议庭或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后,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案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评估、拍卖应由执行法院明确负责该项工作的职能部门办理。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要充分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行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在有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中随机选择。严禁执行人员主持、组织评估、拍卖,参与中介机构的选择、确定等事项。执行机构在移交有关评估、拍卖资料时,应书面告知评估、拍卖职能机构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人的情况;评估、拍卖职能机构应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权利人送达评估报告,书面通知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价95%以上的,必须报执行局长批准;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格或者市价 90%以上的,必须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严禁不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擅自变卖、处理执行财产。变卖执行财产过程中,如有两人以上表示愿意购买的,应以竞价方式,将执行财产变卖给出价最高者。
4、规范执行款物管理,确保执行款物交接不出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执行款物交接相关规定,在强调及时交付、直接交付的同时,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付、专案专用,做到执行款物设专人管理,收付有据,手续凭证齐全,最大限度地避免案件承办人员直接经手处置执行款物。严禁执行机构设立单独账号进行执行款的收、付;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扣留、挪用执行款。执行卷宗中必须附有执行款物交接的制式清单和各项票据、凭证,以备执行结案时审查。未完整填写款物交接清单或款物交接的票据、凭证不全的,不得审批结案。 分管执行工作的领导和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执行款物的管理职责。凡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执行款物交接监督、管理不严,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经手执行款、物。
5、规范执行案件结案方式,严把执行案件结案审批关。执行案件办理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填写《结案审批表》,随同全案执行卷宗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结案。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对报结案件严格把关,重点审查采取执行措施情况,评估、拍卖、变卖财产情况及执行款物交接等情况。凡因未认真审查、严格手续而造成严重问题的,要严格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四、加强执行案件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拓展防范违纪违法问题的途径
1、切实落实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强化以分权制约为核心的执行权运行新机制,从根本上克服执行权高度集中的弊端,防止执行人员滥用权力、违法执行。要进一步明确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性质,科学划分二者的范围,建立相应的执行局内设机构,分别由不同机构、不同人员行使不同的权力,保障权力的真正分离。
2、积极推行执行全过程公开制度。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公开执行人员及联系方式、财产调查、采取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进度、执行文书材料等各个方面的执行情况,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力度,大力提高执行行为的规范性和执行工作的公信力,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保公正。为确保执行公开到位,要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查询平台,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3、建立执行案件分级抽查制度。对执行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案件评查活动,全面对本院的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查。
4、建立执行回访制度。应当组织专门人员,通过电话、书面以及走访等各种形式,每季度随机抽取不低于 5%的已结执行案件,对当事人、相关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回访。调查执行款物收取、支付,执行人员作风纪律等情况。对于重点案件,应当加强监督,随时进行执行回访。
5、健全执行人员违纪违法查处配合制度。审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评查和抽查,及时发现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对执行部门的监督作为重点,通过明查暗访、信访投诉、案件督查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监督,把纪检监察的触角延伸至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信访部门要通过信访渠道,加强对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执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各部门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执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6、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违反本规定,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玉树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