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树市人民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类案件办案规范》的通知
院执行局:
现将玉树市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类案件办案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玉树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实施类案件办案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以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节点管控,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总则
第一条 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执行案件各节点工作需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步进行。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对执行流程中的执行、拍卖、款物给付、结案归档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以保障执行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第三条 执行工作实行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分权管理,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执行监督处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处行使执行实施权,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局内综合事务管理及内勤保障工作。
二 实施执行
第四条 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的当日,由内勤在收案本上进行登记,局长在3日内根据办案数量和系列案承办等情况分配到具体承办人。
第五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3日内作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要求被执行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执行局报告当前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局。
第六条 执行局在10日内完成首次网络查控任务;如有银行存款,5日内完成冻结和扣划;如有车辆和不动产等其他财产,前往登记机关进行查封或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执行。同时,对于逾期拒绝报告或瞒报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库中。
第七条 经网络查控无财产的,在7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10日内启动传统查控,3个月内完成传唤调查、财产查找、约谈和财产控制。传唤调查、约谈等应制作笔录,确保全程留痕。
第八条 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确无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符合“终本”条件的,在10日内进行终本约谈,15日内层报领导审批“终本”结案。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了确实财产的,必须在10日内完成核查,财产属实的5日内完成财产控制。对于本辖区外的财产,可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进行对外委托核查。
第十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到期之日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封措施。
第十一条 对控制财产不能即时变现的,承办人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做和解工作。和解不成的,应当立即进入财产变现程序。
第十二条 财产查控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已经控制财产的应当在7日内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需要变现的财产,应当自财产控制之日起10日移交给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办理委托评估手续,负责委托评估的机构应当在5日内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手续。
第十四条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无法获取评估资料的,应当在10日内强制提取。
(二)勘查现场并复核拟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
(三)评估报告作出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送达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在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四)在收到当事人的评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处理。
三 财产处置
第十五条 送达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提出届满日15日内发出拍卖公告,启动网络拍卖。
第十六条 首拍成功的,应在15日内完成拍卖确认;如需启动二、三拍的,分别在60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拍卖未成功的,15日内完成以物抵债;如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方案,在7日启动变卖,15日内完成变卖移交。
第十八条 如变卖未成功,申请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条第四款: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同时,解除对拍卖物的查封。
四 款物发放
第十九条 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后,应当在15日内办理案款给付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领款;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给付:
(一)有其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和受偿的;
(二)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在另案有未清偿债务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案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拍卖财产的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
第二十条 对于物品的交付,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给付案款时,应当按照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扣留申请执行费和评估、拍卖等费用。
五 结案和归档
第二十二条 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一)不予执行;
(二)驳回申请;
(三)执行完毕;
(四)终结执行;
(五)销案;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执行程序完成后五日内,承办人应准确、完整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制作结案报告,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送达。
第二十四条 执行程序完成后报请结案审批前,除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对已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的财产,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五条 书记员在结案后10日内必须将卷宗整理装订,经承办人检查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