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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监督和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17 16:02:18 打印 字号: | |
  一、上级法院监督

(1)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和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定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书面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结,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共同执行或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3)上级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二、执行人员纪律监督

(1)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一律着制服进行,做到严肃执法,文明执法。

(2)严禁执行人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家中接待案件当事人。

(3)执行活动中,不准对当事人简单粗暴,态度生硬,严禁打人骂人,毁坏财物,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的行为。

(4)严禁执行人员泄露案件秘密,不准为当事人探听案情及执行方案,通风报信,出谋策划。

(5)严禁执行人员挪用执行款项,使用依法查封、扣押的执行财物。 (6)省高院执行局设立执行工作接待日,接待地点设在执行庭,由执行庭负责人负责接待。

(7)省高院执行局设立执行监督卡,当事人及其他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件等向本院举报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执行人员回避制度

(一)回避方式和回避事由

1、执行人员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

(1)未经批准,私自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来源:玉树市法院
责任编辑:玉树市法院